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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申报的建筑资质被撤销相应损失由谁承担?丨宝法9728太阳成集团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4 09:33浏览次数:

  2020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委托乙公司代理申报建筑总承包三级、消防二级等多项资质,代理费用总额21.4万元。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15万元,用途载明“代办资质费”。

  一个月后,双方签订《企业办中级工程师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办中级工程师证书1人,费用9000元。同月,双方又签订《一级建造师协议》,约定甲公司聘用乙公司为技术顾问,乙公司将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资格证书注册于甲公司,费用为1.8万元。2020年5月,原告向被告转账2.7万元,转账用途为“资质代办费”。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遂代甲公司进行各项资质申报。2021年6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住建委)作出行政许可,认定甲公司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企业资质。但仅过了两个月,甲公司便收到了上海市住建委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原来,经上海市住建委动态监管发现,乙公司当时代为申报的建筑工程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存在违规情形。

  随后,上海市住建委作出撤销甲公司“建筑工程三级”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的决定。

  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曾作出约定:“因乙公司原因资质申报未成功,乙公司应无条件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及申报资质产生的费用。”现乙公司申报操作不当导致甲公司资质被撤销,甲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据此,甲公司便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代办资质服务费及资格证书挂靠费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帮助甲公司办理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企业资质,该资质被撤销是因甲公司自身原因被动态监管发现违规,不应全部归责于乙公司,乙公司仅同意退还部分代办资质服务费、挂靠费。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9728太阳成集团。根据该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明知甲公司不具备申请相应资质的人员配备、相关从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并无建立劳动关系之真实意思,而是以短期缴纳社保、证书挂靠等虚构资质条件的方式,以虚假资料申办相关资质,从而规避建筑从业资格的实质性要求。以上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且扰乱了建筑工程正常的市场秩序,太阳成集团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否定合同效力。甲公司以不正当行为获取资质证书,而乙公司为盈利从事违法受托行为,双方均有过错,故乙公司收取的费用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

  企业代办资质协议本质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建筑行业有其特殊性,因为建造师、工程师与建筑资质是建筑行业的关键要素,尤其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好用人关、资质关是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防线。若受托方在明知委托方不具备申请相应资质的人员配备情况下,以虚假资料、人员挂靠等违法手段申办相关资质,太阳成集团从而规避建筑从业资格的实质性要求,那么将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9728太阳成集团,合同因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扰乱了建筑工程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企业应注意对资质进行如实申报,遵守建筑领域生产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损失认定的总原则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情况,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支出情况、必要成本等因素,对费用支出分担作出合理裁量。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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