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因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被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据公告内容,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查明,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有其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画面清晰,容易辨识。根据多项证据,可以证明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无菌退热贴,且其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展示备案凭证的违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太阳成集团、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决定责令其三个自然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注册,是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连锁分公司,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2023年10月23日向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2024年3月6日,当事人在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2盒浙江银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1003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无菌退热贴,商品到货后,通过美团外卖APP进行网络销售,当事人的网络店铺名称为康育嘉医药连锁(爱心店),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有其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无菌退热贴的产品页面展示有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展示信息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械注准)以文本形式展示。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因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且其违法行为不具有拒不改正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证据三,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公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资质; 证据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项; 证据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太阳成集团,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情况; 证据八,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九,2024年5月7日截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无菌退热贴平台截图七张及该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平台截图两张,证明无菌退热贴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情况; 证据十,2024年5月7日截取的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页面展示平台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有其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张及2024年3月6日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一张,证明该药店购进的无菌退热贴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证据三,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公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资质; 证据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项; 证据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情况; 证据八,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九,2024年5月7日截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无菌退热贴平台截图七张及该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平台截图两张,证明无菌退热贴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情况; 证据十,2024年5月7日截取的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页面展示平台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有其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张及2024年3月6日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一张,证明该药店购进的无菌退热贴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三个自然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三个自然日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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