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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苍南多家公司被通报太阳成集团

发布时间:2024-06-23 18:47浏览次数:

  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县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5日,宜山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苍南县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第十三条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储存危化品有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安装浓度报警器,未采取通风、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经调查,温州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有6桶甲苯(200KG/ 桶),该企业每日的用量为3桶或者4桶,储存量超过当班次使用量,但储存仓库内未采取通风、防静电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通过对负责人蔡景权的询问,证实温州康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2日,桥墩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浙酒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设有出口和疏散通道,但部分未设置疏散通道线,或疏散通道线被磨损已脱离太阳成集团。通过对负责人郑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的情况属实。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9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苍南县某某工业氧气有限公司在临时仓库存放氧气133瓶、乙炔20瓶、二氧化碳27瓶、丙烷8瓶、氩气6瓶,未将该批次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调查,该公司将部分危化气瓶储存在临时仓库,该仓库不具备相应储存条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该批次危化气瓶中太阳成集团,83瓶氧气、8瓶丙烷、6瓶氩气为实瓶,其余为空瓶。该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方式为无储存场所经营。通过对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证实上述情况属实。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1日,苍南县望里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望里镇望里镇新庄村金家庄的苍南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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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如果发生火灾等险情,从业人员将无法快速进行撤离。通过对负责人叶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的隐患。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1日,苍南县望里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望里镇循环经济小微企业创业园11幢的浙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如果发生火灾等险情,从业人员将无法快速进行撤离。通过对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的隐患。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5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苍南县沿浦镇岭尾村发现福州某某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存放乙炔65瓶、氧气28瓶、液态氧气6瓶,该批次气体存放点距离省道、居民住宅区较近,该企业实施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该批次危险化学品转运至有储存资质的危化品专用仓库。

  经调查,该公司将部分危化气瓶储存在临时空地,该临时空地不具备相应储存条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该批次危化气瓶中,65瓶乙炔、28瓶氧气、6瓶液态氧气(空瓶)。该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方式为无储存场所经营。通过对负责人蒋某某的询问,证实上述情况属实。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8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玻璃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储存不饱和聚酯树脂(220KG/桶)32桶,该储存仓库不符合安全条件。经检测,该批次不饱和聚酯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调查,该公司仓库内存有天马牌不饱和聚酯树脂(220KG/桶)32桶,该企业每日的用量为4桶或者5桶,储存量超过当班次使用量,且储存仓库内未采取通风、防静电、浓度报警器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通过对负责人潘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5日,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某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如果发生火灾等险情,从业人员将无法快速进行撤离。通过对负责人陈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的隐患。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9日,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某某装订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设有出口和疏散通道,但设置标志不明显。通过对总经理陈某某的询问,证实该公司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的情况属实。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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