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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6死3伤!遵义习水金源建材有限公司12·9较大事故查明多人被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11 06:40浏览次数:

  太阳成集团tyc234cc官网太阳成集团tyc234cc官网太阳成集团tyc234cc官网近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遵义习水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2月9日11时40分许,习水县马临街道和平社区发生一起正在搭建的彩钢棚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7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野蛮组织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导致正在建设的彩钢棚失稳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L2101403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某梅。

  根据《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管理职能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习水县建材行业、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工业和能源局(原县经济贸易局),该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能源部门。

  1.矿山(扩建)审批情况:金源建材公司于2013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0.0297km²,生产规模20万吨/年;2017年获得新采矿许可证,进行扩界扩能,矿区面积0.2083km²,生产规模55万吨/年;55万吨/年矿山许可证到期后,金源建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取得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规模及内容:矿区面积290600平方米,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于2023年4月6日取得习水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10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

  习水金源建材公司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0.283km²,开采深度:自+1190米至+1030米标高,共18个拐点圈定,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2.矿山(扩建)初步设计情况:2023年,金源建材公司组织内蒙古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对习水金源建材厂矿山(扩建)项目进行了初步设计。

  3.矿山(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情况:2023年5月,金源建材公司组织内蒙古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对金源建材厂矿山(扩建)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5月15日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对《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扩建)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同意。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75号令),彩钢棚不属于《安全设施设计》范围。

  4.矿山(扩建)环境评价情况:2023年4月,金源建材公司委托贵州徕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3年7月13日,金源建材公司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由贵州徕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工作,2023年7月21日收到技术评估意见反馈,2023年8月 3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原有工程以新带老治理措施一览表”中“原有工程存在问题:工业广场堆料场未设置防雨棚及围挡”“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堆料场设置钢架棚及围挡”。

  1.事故地点及天气情况:当日最高气温16℃,最低气温12℃,西北风 1-3级,多云。

  2.在建彩钢棚基本情况:坍塌的彩钢棚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屋脊高度28米,屋面垮塌部分柱间跨度34米,采用钢结构进行搭建。坍塌屋面面积约2703㎡。

  该彩钢棚为金源建材公司组织实施建设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造价约140万元,均已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且不符合《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排除条款,该建筑属于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标准,但未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前提要件的违法施工建筑。

  根据《初步设计》“6.矿山总平面布置”专篇“6.1.2工业场地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明确:“为隔离破碎系统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设计要求矿山破碎系统采用钢架棚进行全封闭”,由此判断,粉尘防治是搭建彩钢棚的主要目的。

  从对事故当事人调查询问看,组织实施本次建设的直接原因是落实环保整改要求,对破碎产生的扬尘进行治理。根据项目初设单位内蒙古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初步设计中有关破碎系统场地安设钢架棚密闭的说明》,该钢架棚属于相关的环保设施。

  2018年10月22日,金源建材公司向习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有效期至2019 年9月18日,占地 1.8373 公顷,土地属性为林地。

  2019年6月20日,金源建材公司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由于所涉地块中含林地且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已过,因此作退件处理。

  2021年9月1日,金源建材公司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该件于当日退回办结,原因是不属于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地区范围不符合办理临时用地条件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采矿用地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属于改革试点的区域方可办理临时用地,习水县不属于试点区域 )。

  2021年11月11日,金源建材公司再次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该件于2021年11月22日退回办结,原因是提交资料有误,不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1.金源建材公司建设的彩钢棚用地未经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金源建材公司建设的彩钢棚未向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23年9月,金源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平前往贵阳市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第三分公司进行对接,请该公司为本公司矿山破碎系统防尘彩钢棚进行勘察设计,随后该公司对场地进行了实地测量,绘制了现场测量图,但由于未达成设计协议,随后王某平用600元从该公司取得测量图。

  王某平于2023年10月6日前往重庆市采购修建彩钢棚所需材料。2023年10月12日,王某平联系工人王某,请王某联系工人搭建彩钢棚。王某平自行绘制了彩钢棚草图组织进行施工,王某平、王某不具备施工资质。

  金源建材公司聘请工人搭建彩钢棚前,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由王某平负责安全管理,由工人王某负责现场施工。王某平未聘请专业施工队伍,在明知相关人员无高空作业资质、部分焊工无焊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王某召集为彩钢棚搭建工人。彩钢棚搭建期间未向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彩钢棚棚顶施工时无安全绳可钩挂处,致使彩钢棚顶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使用安全绳。

  事故调查组委托检测机构对事故现场产品质量(建筑材料)进行了取样检测。2023年12月14日,事故调查组专家组成员配合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测院两名工作人员对现场主要部分材料(Φ80、Φ65、Φ50、Φ40及方钢80*40)和焊条及直径20的镀锌圆钢做了抽样提取。

  (1)根据检测报告中各种规格钢管材料的测量数据表明,在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按相应标准在规范设计范围合理适用。

  (3)Φ20镀焊圆钢检测的化学成分(质量分数)、碳的测量结果0.10%,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事故调查组专家组根据《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垮塌屋面图纸及资料,依据现场实测数据,采用Midas Gen 2022建立计算模型,分析单坡屋面搭设完防尘彩钢板的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不考虑风荷载作用),评估结构安全性。

  分析验算结论:依据所提供图纸资料建立计算模型经验算,结构变形及应力远超施工安全范围,故此结构为不安全结构。

  2023年12月9日上午7时30分,搭建金源建材破碎系统彩钢棚班组王某、王某全、马某等共二十一人签到后开始施工。王某全、马某等八人负责盖彩钢棚顶上房架的彩钢瓦,赵某明、袁某飞负责焊接彩钢棚横梁进行固定,徐某负责在吊车笼里面焊接靠近棚顶梁管子,王某维、任某杰是吊车司机,负责驾驶吊车协作搭建彩钢瓦,其余人员在地面清点管子、地面焊接、协助吊车起吊柱子、起吊彩钢瓦等,王某负责现场指挥调度。11时许,房顶负责搭设彩钢瓦的王某全打电话给王某,告知房顶上的彩钢瓦不够了,让安排吊车吊点瓦到棚顶,随后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将堆积的彩钢瓦20片(约920公斤)为一捆,吊车将第一捆彩钢瓦吊上棚顶,重叠堆放在彩钢棚顶。11时50分许,王某正在吊车车头负责指挥将剩余的彩钢瓦起吊到吊车右侧地面(方便接下来将地面彩钢瓦起吊到棚顶),此时棚顶突然坍塌,造成高空作业人员何某江、赵某进等8人坠落,垮塌彩钢棚又将地面人员徐某砸伤,事故造成何某江、赵某进等6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简某书等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将事故受伤人员搬离坍塌区域,金源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平在办公区域,听到彩钢棚坍塌发出的断裂声后,即前往施工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并于12时4分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救护人员立即开展伤者救治,并呼叫120后续支援。随后,到达的第一辆120救护车将一名伤者送往医院,王某平安排厂里的私家车将四名伤者送往习水县人民医院。待全部伤员送往习水县人民医院后,12时23分,王某平电话向马临派出所、马临街道办事处、习水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11时54分,习水县马临街道办事处值班人员胡某接到群众电话反映习水金源建材厂发生事故,随后胡某赶往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胡某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疏散围观人员。12时16分,胡某将事故情况电话向值班领导谢某进行报告,谢某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12时23分,谢某电话向马临街道党工委书记曹某昌和街某办主任陈某报告,曹某昌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马临街道派出所、公共安全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卫生院等单位赶到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现场秩序管控等工作,同时成立应急分队到县人民医院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12时40分,习水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副主任陈某接到马临街道党工委书记曹某昌电话报告金源建材公司发生事故,接到电话报告后,陈某立即将情况向带班领导和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报告,并电话调度有关部门核实事故基本情况。13时4分许,陈某向县委办报告事故信息初步核实情况。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立即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及时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对涉事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

  13时10分,习水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副主任陈某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线分,陈某通过电话再次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伤亡具体信息(6人死亡3人受伤)太阳成集团。

  13时10分,遵义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抓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责任人,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3名伤员于12月9日下午送往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6名死者遗体已于12月9日下午全部移送至习水殡仪馆。此次事故应急救援迅速,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当地社会稳定。

  1.电线分,习水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副主任陈某接到马临街道党工委书记曹某昌电线分,习水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副主任陈某通过电话向遵义市政府值班室首报事故信息。13时27分,陈某通过电话再次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伤亡具体信息(6人死亡、3人受伤)。

  1.电线分,习水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副主任陈某通过电话向遵义市政府值班室首报事故信息。13时27分,陈某通过电话再次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伤亡具体信息(6人死亡、3人受伤)。

  2023年12月9日14时15分,遵义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将受伤人员情况电话向省政府值班室进行报告。2.书面接报情况:

  2023年12月9日14时9分,遵义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将事故信息报省总值班室。

  1.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9月12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事宜,会议明确:一是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和要求;二是县工业和能源局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非煤矿山管理职能职责承接准备和内设股室成立准备,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和能源局积极向上对接,与省、市工作推进同频同调;三是县级相关部门原有职能保持不变,县工业和能源局提前接触并做好过渡期间行业管理责任落实;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与县委编办做好沟通对接,确保及时划转;五是在市级文件、纪要或通知下发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起草报告报县政府常务会。会议未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印发。2.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一是马临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巡查控违队伍,负责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日常巡查、制止。二是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职能站所先后7次到该公司开展巡查、检查,对在建设的彩钢棚口头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其中2023年12月8日办事处与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办理相关手续。三是2023年11月28日,办事处分管安全副主任袁某未审查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相关资料,签批“同意按施工设计要求建设”意见。

  1.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一是2023年10月12日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肖某佐3次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检查,对搭建的彩钢棚存在违法用地问题,口头要求企业停止施工、尽快办理好土地使用手续,其中2023年12月8日与办事处共同到该公司检查,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习水县自然资源局未接到东皇自然资源所关于金源建材公司建设彩钢棚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相关情况报告,建设期间未到该公司开展相关检查。

  2.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县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23年事故发生前,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辖区城市绿地、所属公园内违法建设彩钢房(棚)进行了排查,同时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开展彩钢房(棚)违法建设自查。在日常工作中未将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彩钢房(棚)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在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工作中也未将类似违法建设彩钢房(棚)纳入整治范围,未办理过类似彩钢房(棚)施工许可。事故发生前,未接到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钢棚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未巡查发现该公司违法施工行为。

  3.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9月12日习水县专题会议召开后,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安排部署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摸底工作,安排专人参加省工信厅组织的非煤矿山行业业务培训,至事故发生前,没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摸底排查和安全检查,不清楚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4.习水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因金源建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对其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2023年10月12日彩钢棚开工建设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应急管理局黄某虎、罗某于10月31日到该公司开展矿山安全检查,指出安全隐患12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中1条隐患为破碎加工区搭建彩钢棚时未停止破碎设备工作,现场责令停止破碎作业,并口头提示搭建彩钢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等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5.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2023年7月8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袁某鹰、罗某彬在检查中发现金源建材公司涉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随后对该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2023年8月8日,在检查中发现金源建材公司存在“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后未进行环境监测”,并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4日 ,习水分局袁某鹰、徐某斌在检查中发现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完成已经投产”,并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16日 ,习水分局委托贵州勘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金源建材公司(混凝土搅拌场)产生的废气和噪声进行第三方执法监督性现场检测,发现存在“敏感点噪声和厂界噪声监测未达标”,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因群众多次举报金源建材公司噪音、扬尘问题,10月12日,遵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某仁、习水分局袁某鹰会同马临街道办对金源建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对公司环境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10月25日,在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开展环保综合自行验收备案,未验先投,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于11月8日向金源建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罚。11月9日,省环监局蔡某德、习水分局袁某鹰到金源建材公司就群众投诉问题整改情况及该公司污染治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现场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安全进行了提醒。

  1.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建设、未聘请具有钢结构建设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野蛮组织工人施工;2.建设彩钢棚屋面梁跨度过大,整体屋面结构不稳定为不安全结构,叠加作业人员在相对集中区域操作使其屋面梁产生较大的竖向变形后挠度过大,导致屋面梁焊接处的连接破坏。

  综上所述: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野蛮组织工人施工,导致不稳定的屋面结构失稳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公司搭建彩钢棚用地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2)公司违法违规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自行组织工人开展彩钢棚建设,未聘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彩钢棚建设。(3)公司未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施工现场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绳。

  (1)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力,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本辖区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达到危大建筑工程标准的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施工人员资质未进行审查。2023年11月28日,办事处分管安全副主任袁某在不具备审批资格、未审查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按施工设计要求建设”意见,对工程建设审核把关不严。

  (2)对辖区“两违”建筑全覆盖巡查流于形式,对经检查未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的“两违”建筑,未及时组织实施、清除和整改。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职能站所先后7次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对在建的彩钢棚仅口头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其中2023年12月8日办事处与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工作中没有将达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标准,但未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前提要件的违法建设彩钢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违法建设活动失察漏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没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开展过安全检查,对金源建材公司建设彩钢棚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展建设进行巡查、打击不力。

  4.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中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交处理。

  习水县应急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对金源建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指出了搭建彩钢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将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有效提示和督促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工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彩钢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彩钢棚建设违法行为,未履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职责。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东皇自然资源所负责马临街道办事处土地违法行为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肖某佐3次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对该公司建设彩钢棚存在违法占地行为,3次口头要求企业停止施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中2023年12月8日与办事处共同到该公司检查,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对辖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到位,对东皇自然资源所开展违法占地查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等问题,建设期间未到该公司开展相关检查。

  (1)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负责矿山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监管职责。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环保局3次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环保检查,对环保问题整改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

  (2)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对该公司进行3次环保检查,其中11月9日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安全进行了提醒,但未将彩钢棚环保设施建设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习水县人民政府9月12日专题会议召开后,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未及时将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纳入行业管理。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没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开展过安全检查。

  (1)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多部门对习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均认为搭建彩钢棚存在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未压实辖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各部门在监管检查中,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多部门对习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土地违法和安全问题,仅口头提示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王某平,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设彩钢棚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王福平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彩钢棚,未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施工,召集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和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王 某,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彩钢棚建设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联系施工人员进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本身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联系不具备相关作业资格人员施工,违章指挥工人将20张总重量约920公斤的彩钢瓦重叠堆放在钢架屋顶,现场未督促工人正确悬挂安全绳,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曹某昌,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书记,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统筹调度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容易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排查工作责任压得不实,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相关人员未依法查处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违规审批同意建设等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党委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2.陈 某,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调度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容易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排查工作责任压得不实;在带队对金源建材公司实地检查安全生产时,明知该公司搭建彩钢棚无相关审批手续而未有效制止,仅作口头停工要求,未跟踪停工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未依法查处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违规审批同意建设等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3.袁 某,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金源建材公司违法开工搭建彩钢棚至事故发生期间,先后5次到该公司检查,仅对彩钢棚建设安全工作做口头提示,未认真审查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钢棚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施工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违规签批“同意按施工设计要求建设”意见,未督促相关部门对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钢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4.谢 某,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兼马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控违工作。其对分管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力,管理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搭建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情况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5.曾某,习水县马临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开展检查工作不深不细,多次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彩钢棚建设是否办理用地手续、施工手续等做了解,也未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彩钢棚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6.任 某,习水县马临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控制“两违”建筑工作。其对所负责的工作不深不细,个人主观认为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未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行为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7.何某明,习水县马临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巡查控违队负责人,负责辖区“两违”建筑巡查工作。其对所负责的工作不深不细,个人主观认为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未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行为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属地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王 某,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其对打击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压实不够,对本部门职能职责认识不清、理解不深不透,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等不清楚,且事故发生后,个人主观认为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棚非房屋建筑,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围,未组织开展类似违法建设彩钢房(棚)巡查、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2.冯某刚,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管理等工作。其对分管工作责任压实不够,对分管工作的职能职责认识不清、理解不深不透,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等情况不清楚,且事故发生后,个人主观认为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棚非房屋建筑,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围,未组织开展类似违法建设彩钢房(棚)巡查、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3.何 某,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安中心负责人,负责和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具体负责的工作认识有偏差,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等情况不清楚,且事故发生后,个人主观认为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棚非房屋建筑,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围,未组织开展类似违法建设彩钢房(棚)巡查、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李 某,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下属工作人员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2.冯 某,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辖区非煤矿山等工作。督促指导分管股(室)人员履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差距,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因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未联系相关部门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行为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3.黄某虎,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基础股负责人,负责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在对金源建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中,仅对搭建彩钢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口头提示,未对违法搭建彩钢棚相关情况做了解,未提出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行为进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陈某胜,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党工委书记,2016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负责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其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责任压得不实,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对本部门未依法查处金源建材公司违法占地搭建彩钢棚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2.钟某尧,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指导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对联系部门管理不到位,工作责任压得不实,对东皇自然资源所发现金源建材公司违法占地搭建彩钢棚未依法查处情况不清楚。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3.张某渠,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负责马临等街道违法占地工作。其对马临街道违法占地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以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占地搭建彩钢棚行为未被依法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4.肖某佐,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马临街道违法占地巡查监管、非煤矿山开采监管(矿权)等工作。其先后多次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检查,均发现该公司搭建彩钢棚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但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查处,也未向相关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刘 某,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执法股。其对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认识不足,对辖区环保设施安全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环保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与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2.袁某鹰,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自然生态、安全应急,包保马临街道生态环境工作。其对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认识有偏差,重视不够,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环保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在对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钢棚监管中,只管业务未管安全,未按要求向应急等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金源建材公司搭建彩钢棚的相关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王 某,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其对省、市、县关于工业和能源部门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要求理解不深不透,仅部署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摸底工作,未按省、市、县关于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2.王某龙,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23年11月16日至今分管非煤矿山、建材行业管理工作。其落实省、市、县关于工业和能源部门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有差距,明知上级要求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下,仅安排开展对非煤矿山企业摸底,未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3.袁 某,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安全监管股负责人,2023年11月16日至今负责非煤矿山、建材行业管理工作。其落实省、市、县关于工业和能源部门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有差距,在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16日参加省工信厅组织的关于非煤矿山行业业务培训后,积极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摸底工作,但没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过安全检查,不清楚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部门直接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冉 某,习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住建、自然资源工作。其对分管部门责任压实不够,对分管的住建部门职能职责认识有偏差,对辖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统筹调度不力,对分管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以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及施工人员无从业资质等行为未被有效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县级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2.胡 某,习水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其未压实辖区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县级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3.刘 某,习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环保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有差距,对辖区环保设施安全监督工作理解不透彻,责任压实不够,以致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向金源建材公司提出环保整改要求后,未同步落实环保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县级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4.杨某东,习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业能源工作。对省、市、县关于工业和能源部门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要求理解不透彻,安排部署不到位,且在传阅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6日印发《关于研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管理职能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后,未引起重视,以致分管部门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摸底工作中,未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情况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县级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1.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2.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部门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习水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3.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中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交处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习水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4.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对辖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部门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习水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5.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对环保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和习水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6.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履行非煤矿山和建材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习水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7.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行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政府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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