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本报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由于涉嫌出具虚假检测结论,日前,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吊销检测资质证书。
本报注意到太阳集团1088vip,,经查明,福建宏晟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松溪具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报梳理发现,2024年06月12日,福建省住建厅依法向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闽建罚罚告〔2024〕00007号),告知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24日向福建省住建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1、本案诉争的虚假检测结论系第三人徐*个人伪造出具,并非宏晟公司出具,宏晟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省厅作出的闽建罚罚告〔2024〕0000 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所依松建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宏晟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公安机关对徐*伪造公章出具报告的行为已立案侦查。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对徐*个人违法行为的刑事审结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与否。故在未依法查明是否系宏晟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事实前,也不应直接对宏晟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太阳集团1088vip,,否则也有违法律规定。
3、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松建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为无效,《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依此对宏晟公司进行处罚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本案行政处罚,以查明还原事情真太阳成集团,相,维护宏晟公司合太阳成集团,法权益。
1、根据本案证据,宏晟公司授权张*、徐*为代理人以宏晟公司名义参与一品龙宸苑工程检测的商务对接、合同签订、项目检测现场协调,现场协调实际由徐*负责,并由徐*与一品龙宸苑项目负责人、监理对接。宏晟公司另委派吴**为技术负责人、委派吴**和叶**负责现场试验,吐**在进场后因健康原因退出检测工作。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283891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支付方式和时间为现场检测设备进场后预付10%,现场检测完毕太阳成集团,支付40%,提交检测报告后支付30%,剩余检测费在工程基础分部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宏晟公司明知未完成全部现场检测就撤场,并按照已经完成提交检测报告的进度先后开具总费用10%、40%、30%的发票,收取检测费用927112.8元。根据以上情况,能够认定宏晟公司知晓未完成全部检测且认可已经出具了全部检测报告。
3、松溪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宏晟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生效,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宏晟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福建省住建厅不予采信。
本报发现,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住建厅现对宏晟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吊销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闽建罚决〔2024〕00007号,决定书下发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
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30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工业区1-5号1#楼109、21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X2,法定代表人为张骏。(文中国基建报 周鑫宏)
Copyright © 2002-2024 太阳成集团环保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网站地图txt地图 备案号:苏ICP备202101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