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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9728,出具虚假检测结论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吊销资质证书

发布时间:2024-08-21 01:37浏览次数:

  8月20日,本报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由于出具虚假检测结论,日前,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被吊销检测资质证书。

  本报梳理发现,经查明,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报注意到,2024年05月10日,福建省住建厅依法向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闽建罚罚告〔2024〕00002号),告知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17日向福建省住建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辩称: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厦门市建设局对案件事实未予查明。2太阳成集团tyc9728,、厦门市建设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建罚决〔2023〕19号)一案中程序违法,所形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作出的依据。3、本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而不应适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太阳成集团tyc9728,。4、拟处予“吊销检测资质”的行政处罚明显过当,原正检测公司相关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恳请贯彻“包容审慎”原则及“过罚相当”原则,避免以罚代管。

  1、关于原正检测公司所称原厦门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问题,因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未予认可,原正检测公司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有效。

  2、关于原正检测公司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因《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可以适用。

  3、关于原正检测公司提出过罚过当的问题,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只要存在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就应当吊销资质证书,太阳成集团tyc9728,是否存在危害后果,以及公司股权、管理问题,都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故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福建省住建厅不予采信。

  本报注意到,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住建厅对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闽建罚决〔2024〕00002-1号,决定书下发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6-30,法定代表人为毕军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76,企业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215号综合楼第一层,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文中国基建报 周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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