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1088vip,顾女士注册了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当时觉得做国际贸易把公司的注册金额写的多一些会显得比较有实力,就将注册资金定为8000万人民币。但因为种种原因,公司的运营并不顺利,收益远远没有达到预期,这让顾女士的资金捉襟见肘。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顾女士并没有这么多钱去完成实缴。她询问律师,如果把公司注销合适吗?或者应该怎么处理才合适?
律师说法:如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可以注销。如果公司还有实际业务,可以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从而减轻股东的实缴出资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必须履行相应程序,主要包括内部决策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保护程序和变更登记这五个步骤。如果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选择非货币资产的方式进行出资实缴。对于可用于出资资产,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顾女士可以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解决自己公司的问题。
2024年6月,张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期限36个月,每月租金4700元,按季支付。后某中介公司与租户李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一年,房租每月3000元。李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年的房租及3000元押金。然而张先生第一季度收租金时发现中介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跑路了。张先生才明白中介给出如此高的价格原来是一场骗局,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向租户索要剩余的租金?
律师说法: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以及中介公司与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租户李先生已向中介公司支付租住期间的租金,张先生不能直接向租户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出租人与租户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中介公司才是适格当事人。故张先生要求租户支付此期间的剩余租金于法无据,还是需要向中介公司讨要自己的房屋租金。现实生活中,像张先生遇到的这种中介公司并不少见,在此律师提醒,房主在出租或租赁房产时,要注意核实房产中介的资质、信誉度。对出租人而言,切莫轻信高租金的谎言,应及时了解同时期、同区域房源的普遍租赁价格,勿因贪图高价而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而作为租客,应尽可能选择直接与房主签订合同,如遇“二房东”,则要注意甄别出租人“长租期优惠”骗术,对于一次付半年以上租金的情况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扩大。
市民苗先生一直在为一家机械公司供液压零件,该机械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4年3月这家公司共拖欠苗先生300万元货款。2024年7月,该机械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称:“本公司已于2024年7月4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由1000万元减至90万元。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与本公司联系,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公司并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苗先生。前段时间,苗先生找公司讨要欠款,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减资前的债权债务已处置完毕太阳成集团tyc9728,,苗先生未及时主张权利。苗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公司资本系实现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公司随意减少注册资本,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侵害债权人权益。苗先生与公司的债务形成于公司减资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方面免责的必要条件。很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仅在报纸上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认为在报纸上公告就是退知已知债权人。该认识是错误的,《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非常明确,通知债权人与在报纸上公告是“并”的关系,不是“或”的关系,既要通知债权人,又要在报纸上公告,否则,属于公然的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参照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苗先生进行减资通知,其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苗先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市民李先生在2021年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注册资金是1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是30年。李先生想问一下他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完成实缴?公司的出资期限最长是5年还是8年?
新《公司法》规定,在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最长是5年;在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如果其认缴出资期限超出2032年6月30日,必须在2032年6月30日前实缴到位。
李先生的公司是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出2032年6月30日,所以李先生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邹静律师:我今天参与了半岛问法热线的公司事务解答活动。市民关于公司事务的问题形形,每一个问题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使我更加明白,作为律师,我们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能够将这些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引。我还意识到,法律服务的普及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样重要。许多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或误解。因此,我认为作为律师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宋海玲律师:有幸作为接线律师参与了半岛问法热线节目,为市民提供公司事务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每位来电者都带着自己的困惑和期待,我尽力以专业的知识和耐心的态度为他们解答
通过这样的互动,我体会到法律服务的温度和态度同样重要。我更加明白了法律服务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眼前的问题,更在于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人们建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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