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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飞龙等5公司年报9728太阳成集团难产被警示

发布时间:2024-06-16 19:54浏览次数:

  9728太阳成集团9728太阳成集团电云南证监局网站消息,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祥云飞龙”)等5家新三板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被警示。

  云南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祥云飞龙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24年4月30日,祥云飞龙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龙、时任财务负责人杨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欣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发决定对祥云飞龙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祥云飞龙成立于1998年,以二次物料作为主要生产原料,以0#锌、精铅、铟、银、金、冰铜等为主要产品。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挂牌。

  6月14日,祥云飞龙发布公告,若公司未能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挂牌。

  云南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欣绿茶花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绿茶花”)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勇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孙嘉錡应承担主要责任。

  欣绿茶花在确认无法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后,未及时对无法披露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9728太阳成集团、第二十九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勇俊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欣绿茶花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欣绿茶花是一家集茶花品种收集、选育、研发、快繁、无土基质栽培及相关产品综合开发为一体的科技型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系茶花盆景、盆花以及苗木。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挂牌。

  云南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ST东达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24年4月30日,ST东达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郭力豪、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亮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ST东达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ST东达主要从事港口开发与经营、港口装卸、仓储和货物运输等经营管理业务。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挂牌。

  6月3日,ST东达公告,公司因未聘请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公司预计在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无法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被强制摘牌的风险。

  云南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24年4月30日,ST云中药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坤、时任财务负责人郭开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姜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ST云中药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食品的批发贸易。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挂牌。

  6月4日9728太阳成集团,ST云中药公告,力争于2024年6月28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云南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三江并流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24年4月30日,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江并流”)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欧锡均、时任总经理欧鑫、时任财务负责人刘明艳、时任董事会秘书金华友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三江并流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三江并流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主要从事肉牛养殖、屠宰、分割、销售;肉牛粗饲料种植,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研究开发、餐饮服务、国内贸易。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挂牌。

  5月31日,三江并流公告,若公司无法在2024年6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将启动强制摘牌程序,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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