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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8太阳成集团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2 10:19浏览次数:

  9728太阳成集团9728太阳成集团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2024年6月21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欧阳永跃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2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2.5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把握境外市场发展机遇,探索国际化发展战略,满足下游客户以及终端市场的需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孙公司。

  为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李龙侠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同意公司拟定于2024年7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2024年6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跃杰召集和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5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6月21日作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15名激励对象授予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日:2024年6月21日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太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24年6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2.51元/股的价格授予15名激励对象共计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2.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20%。其中,首次授予98.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77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24.5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44%,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方法另行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78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1、本激励计划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解除限售期时间内,公司统一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负极材料销售量”是指石墨类、硅基类及其他碳基等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的所有负极材料,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外部出售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数量。

  (3)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1)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时,其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2)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对象,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审议通过本次授予董事会(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审议通过本次授予董事会(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50%。

  5、预留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6月21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费用合计为541.02万元,则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列入《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列入《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列入《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6月21日作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4年6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办理因本次授予引起的新增限制性股票登记、限售、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全球能源结构调整,“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稳步实施的背景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新能源汽车、电力系统储能等为代表的终端应用产品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全球锂离子电池产业链未来市场空间和增长潜力巨大。

  我国在全球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中占有重要地位,拥有较大的产业优势和行业沉淀,在境外市场发展空间较大,且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新能源本土化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情况下,为把握境外市场发展机遇,探索国际化发展战略,满足下游客户以及终端市场的需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孙公司。

  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投资事项相关的投资协议及文件,并办理或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事项,尚需获得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并需要获得境外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或批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在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限额内分阶段审慎投入资金。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在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欧元的限额内分阶段审慎投入资金。

  随着全球电动汽车和可再生能源存储需求的激增,锂离子电池作为核心组件,市场需求迅速扩大。公司寻求在境外建立负极材料生产基地,探索国际化发展战略,以更好地服务国际客户,贴近终端市场,响应客户需求。

  此外,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主体有助于与国际伙伴建立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品牌形象,并便于在境外建设和运营生产基地,公司可以收获更多的国际认可,增强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

  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重拾贸易保护主义相关政策,相关政策可能导致产品出口成本上升,公司开展境外布局,设立境外主体,筹建境外生产基地,以符合相关国家的贸易和环保政策,能够一定程度上规避减轻相关政策的不利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风险。未来国内外市场、融资环境与政策、国际政治环境及经济形势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本项目的投资计划可能会根据未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存在不能达到原计划及预测目标的风险。

  ?2、本项目尚需获得中国境内的发改委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等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3、公司首次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经营受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市场情况、政策环境与国内差异较大,可能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的人事、经营、投资、管理等方面带来不确定性。

  公司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不断适应业务需求及市场变化,有效防范相应的经营风险。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同意补选李龙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李龙侠先生将兼任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次选举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李龙侠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李龙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9728太阳成集团、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李龙侠先生,198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际与发展经济学硕士,2015年6月至2023年12月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历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在任证券部副总监,2024年4月至今,在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龙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人员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2024年7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全部提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上通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复印件公司留存);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公司需留存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文件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电子邮件须在2024年7月12日下午17:00时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邮寄地址为: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邮编:052461;电子邮箱地址:)。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请在发送电子邮件后电话确认。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本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地点: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登记手续中列明文件的原件到场,以便验证入场。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单位)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截止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尚太科技(股票代码:001301)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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