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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9728太阳成集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9 08:25浏览次数: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4.03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5%。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13名,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8.28万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6名,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5.7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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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01元/股,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格相同。

  (三)激励对象范围: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电连技术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净利润增长率B(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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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2年 10.00% - -

  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的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3年 20.00% 10.00% 5.00%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一)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2022年5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9)。

  (三)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62)。

  (四)2022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八)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九)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的议案》。

  (十)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7月5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7746号),公司净利润增长率B为15.53%高于目标值(Bm)10%,达到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净利润增长率B(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 10.00%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1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本次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6月1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6日。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9728太阳成集团、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7746号)9728太阳成集团,公司净利润增长率B为15.53%高于目标值(Bm)10%,达到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净利润增长率B(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部分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本次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2022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本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01元/股调整为18.65元/股。

  2、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由18.65元/股调整为18.4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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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注:1、陈旭东先生因工作变动,职务由“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人“调整为“国际经营部总经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作调整;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19名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19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9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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